康前董事长肖鹏一句“春秋,天子之事也”,康小姐姐一句“不经一番寒彻骨,怎得梅花扑鼻香”,让我们一开始摸不着头脑,现在全明白了。钱去哪里了是康案核心,答案是收购宝德了,并且宝德已经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那康为什么还退市了?因为需要退市后康得系大家庭整体重整,需要回收股东投票表决权并获得控股权、清理欺诈发行股份。那股东交出了投票表决权是不是就财产清零了?还真不好说,资本贪婪嗜血的本性和投资者保卫财富的决心,随时会出现新的变化。持股员工交出了股东投票表决权,但通过法院诉讼转身为债权人,财产并未损失,重整机会也未丧失,由以股东身份参与重整变为以债权人身份参与重整,重整后又变回了股东身份,没什么损失。13.3万现有股东,通过退市交出了股东投票表决权,能不能通过法院诉讼,像内部持股员工一样,转身为债权人,是能不能保卫资产不清零的唯一途径。就像员工持股一样,通过参与重整,债转股后又是股东了,不同的是,退市前重整,中小股东话语权大,退市后重整,作为中小债权人没话语权了。而能不能转身为债权人,关键就是揭露日能不能认定在2019年7月6日。只要认定在这一天,那么中小股东还能以自己的亏损额参与重整,挽回几乎全部财产损失。否则,假如真让75前卖出空仓的投资者先入为主把揭露日定在2019.1.22,那现有股东就真的死在122上了,索赔只能得到成本价在5.58元以上的亏损部分,即索赔额=(成本价-5.58)*1.22前买入股数,1.22后买入的股份都将失去索赔资格,彻底财产清零。那揭露日事实上应当是哪一天呢?现在铁的事实已经证明揭露日不可能是2019.1.22,揭露日只能是2019年7月6日:1.同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提示有重大违法退市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早在2018.10.28就出现过了,2019.1.22并不是首次,不符合“首次”的揭露日条件。2.在2019年1月20日的《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中,明确指出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股东占用的情况,实质上是回答了当时市场各方对北京银行122亿存款受限不能用的疑问。这证明当时连证监会这个调查者自己都认为是占用,怎能向市场投资者这些更不知情的人在2018.10.28这天就揭露了造假虚增的风险呢?所以,2018.10.28也不是揭露日。3.2020年8月以来,最新的相同案例,历经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终审的上海大智慧虚假陈述案和安徽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案,都确认《立案调查通知书》这天太过简单、原则性、笼统、未揭露虚假陈述具体行为等而不是揭露日,都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天确认为揭露日。这和康得新的情况高度相似。后期如果康得新的投资者向最高法申诉,最高法会如何裁决?所以,从最高法终审的角度看,2019.1.22也不是揭露日。4.康得新股票理应在确认重大违法退市后实施*st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从未实施过这一风险警示,也证明之前从未揭露过。揭露这一风险的日期才是揭露日,而这一天应当是2019年7月6日。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后,再次开盘投资者至少亏损95%,哪一天的风险有这一天揭露的大?从近两年全国各地的维权不很明显看出这一天公告揭露的重要性吗?如果投资者还要在揭露日上再次被冤杀,那维权何时终止?还有很多具体论证揭露日不是2019.1.22而应当是2019.7.6的论证,都在最新的民事起诉状里,相信只要看了后还有点公正公平的良知,就会把揭露日认定在2019年7月6日。但两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幸福不会从天降,再有理的亊到了康得新这里都行不通。如果我们还继续像退市前一样盲目乐观、天天臆利好,不居安思危,不未雨绸缪,那么到来的将是彻底财产清零,彻底血本无归。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沉浸在悲痛中的投资者醒过来吧,眼前的亏损只是一场梦,只要转身债权人,一切又回来了。如果还不明白,那总该明白成为债权人总比认赔出局好吧?成为债权人总是没有任何坏处吧?如果对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亊都反对,那只能说别有目的。
转载自: 002450股吧 http://002450.h0.cn
公司名称:*ST康得
股票代码:sz002450
市场类型:中小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化工原料
所属地区:江苏
公司全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angde Xin Composite Material Group Co.,Ltd.
公司简介:*ST康得公司作为一家材料高科技企业,公司致力于“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公司主要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新材料(预涂材料,光电材料)、智能显示(3D、SR、大屏触控)、碳材料(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公司已构建(光电材料和预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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